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9-09 11:00:5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714,275.11 1.35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714.64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7,862,007.66 93.89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22 中天科技 1,702,100 38,246,187.00 5.91

2 000998 隆平高科 1,810,268 24,999,801.08 3.86

3 000661 长春高新 122,436 20,856,972.60 3.22

4 603799 华友钴业 313,160 20,148,714.40 3.11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603712 七一二 551,600 19,581,800.00 3.02

6 603688 石英股份 151,000 17,478,250.00 2.70

7 000301 东方盛虹 991,400 17,270,188.00 2.67

8 605117 德业股份 39,940 16,783,187.40 2.59

9 300274 阳光电源 144,900 16,028,838.00 2.48

10 002371 北方华创 56,300 15,673,920.00 2.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9,121,540.14 6.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121,540.14 6.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4 21国债16 297,590 30,385,659.31 4.69

2 010303 03国债(3) 85,290 8,735,880.83 1.35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241.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6,202.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7,444.13

11.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97.51% 2.02% 126.76% 2.05% -29.25% -0.03%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5.84% 2.35% -61.64% 2.67% 5.80% -0.32%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9.68% 1.75% 79.31% 1.84% 0.37% -0.09%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0.35% 1.35% -11.66% 1.40% 1.31% -0.05%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1.69% 1.10% -21.87% 1.16% 0.18% -0.06%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4.28% 1.17% 8.64% 1.13% -4.36% 0.04%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7.96% 1.70% -8.02% 1.25% 35.98% 0.45%

2014年1月1日 18.50% 1.20% 43.70% 1.12% -25.20% 0.08%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5.59% 3.00% 1.47% 2.21% 24.12% 0.79%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35% 1.92% -10.40% 1.19% -8.95% 0.7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00% 0.80% 23.22% 0.58% -3.22% 0.2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48% 1.51% -22.11% 1.22% -10.37% 0.2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6.66% 1.45% 33.11% 1.11% 33.55% 0.3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5.11% 1.81% 23.40% 1.27% 51.71% 0.5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79% 1.91% -4.62% 1.09% 24.41% 0.8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16.43% 1.79% -19.49% 1.16% 3.06% 0.63%

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9月30日 354.01% 1.75% 102.58% 1.51% 251.43% 0.2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富时中国A200 指数收益率+10%×同业存款

利率。

富时中国A200 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

市值最大的2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

此,本基金选择富时中国A2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二)宏利首选企业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年12月1日-2022年9月30日)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定财产。基金管理人、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8)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每年每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最多六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

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

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股票的配置比例在80%~95%,基本不做选时操作,股

票投资比例较高,这些会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导致基金的收益率波动比较大。

同时做为首选企业基金,本基金在每个行业投资的股票数量为0~3只,股票在每个

行业的集中度会很高,个股选择的风险也会比较大。但本基金通过行业配置达到分

散组合的效果,行业的风险会比较小。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

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

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公告: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如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则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

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

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或备案后公告: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如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则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其

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 高贵鑫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

生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0%-2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主要集中在具有领先规模优势、持续创新能力和良好财务结构的行业首选企

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c)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

有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

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产的0%-20%;

(9)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13)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

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②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或纸质媒介(书面)形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anulifefund.com.cn/etrading

(2)宏利基金微信公众账号:manulifefund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或客

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中信期货申购费率(含

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直

销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4季度报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

活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2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1季度报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

优惠活动的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

的公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公

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与金融市场统一门户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5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5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5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5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5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变更的公告》、《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