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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0-16 10:31:3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394.48 0.00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222,919.20 1.1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5,760,810.31 73.18

7.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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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7.7.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67,102 113,469,482.00 6.26

2 000063 中兴通讯 1,397,000 63,619,380.00 3.51

3 300041 回天新材 4,177,290 49,292,022.00 2.72

4 002142 宁波银行 1,907,001 48,247,125.30 2.66

5 000568 泸州老窖 208,600 43,716,302.00 2.41

6 002555 三七互娱 1,161,600 40,516,608.00 2.24

7 002439 启明星辰 1,330,800 39,604,608.00 2.19

8 300750 宁德时代 168,983 38,661,620.57 2.13

9 600176 中国巨石 2,674,842 37,875,762.72 2.09

10 603129 春风动力 218,600 35,391,340.00 1.95

7.7.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9,680,673.10 22.6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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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9,680,673.10 22.61

7.7.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012 21附息国债12 1,600,000 164,149,873.97 9.06

2 220023 22附息国债23 600,000 60,683,556.16 3.35

3 220013 22附息国债13 600,000 60,135,442.62 3.32

4 019663 21国债15 500,000 51,007,232.88 2.82

5 019679 22国债14 368,000 37,461,623.67 2.07

7.7.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7.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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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7.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7.7.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7.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7.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7.7.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7.7.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7.7.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7.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除上述证券的发

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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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7.7.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7.7.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1,448.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60,447.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0,093.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61,989.28

7.7.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7.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8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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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28-2001.12.31 0.37% 0.28% 0.00% 0.00% 0.37% 0.28%

2002.1.1-2002.12.31 -6.71% 0.55% 0.00% 0.00% -6.71% 0.55%

2003.1.1-2003.12.31 25.15% 0.76% 0.00% 0.00% 25.15% 0.76%

2004.1.1-2004.12.31 2.61% 0.91% 0.00% 0.00% 2.61% 0.91%

2005.1.1-2005.12.31 3.83% 0.96% 0.00% 0.00% 3.83% 0.96%

2006.1.1-2006.12.31 100.97% 1.51% 0.00% 0.00% 100.97% 1.51%

2007.1.1-2007.12.31 123.63% 1.72% 0.00% 0.00% 123.63% 1.72%

2008.1.1-2008.12.31 -52.94% 2.02% 0.00% 0.00% -52.94% 2.02%

2009.1.1-2009.12.31 44.61% 1.44% 0.00% 0.00% 44.61% 1.44%

2010.1.1-2010.12.31 -7.25% 1.15% 0.00% 0.00% -7.25% 1.15%

2011.1.1-2011.12.31 -20.83% 0.91% 0.00% 0.00% -20.83% 0.91%

2012.1.1-2012.12.31 -0.71% 0.88% 0.00% 0.00% -0.71% 0.88%

2013.1.1-2013.12.31 5.35% 1.05% 0.00% 0.00% 5.35% 1.05%

2014.1.1-2014.12.31 21.07% 0.96% 0.00% 0.00% 21.07% 0.96%

2015.1.1-2015.12.31 42.73% 2.35% 0.00% 0.00% 42.73% 2.35%

2016.1.1-2016.12.31 -11.86% 1.40% 0.00% 0.00% -11.86% 1.40%

2017.1.1-2017.12.31 19.17% 0.71% 0.00% 0.00% 19.17% 0.71%

2018.1.1-2018.12.31 -23.17% 1.08% 0.00% 0.00% -23.17% 1.08%

2019.1.1-2019.12.31 42.44% 1.03% 0.00% 0.00% 42.44% 1.03%

2020.1.1-2020.12.31 59.17% 1.47% 0.00% 0.00% 59.17% 1.47%

2021.1.1-2021.12.31 2.18% 1.44% 0.00% 0.00% 2.18%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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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22.12.31 -17.68% 1.27% 0.00% 0.00% -17.68% 1.27%

2023.1.1-2023.6.30 -1.21% 0.65% 0.00% 0.00% -1.21% 0.65%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70.62% 1.28% 0.00% 0.00% 670.62% 1.28%

7.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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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

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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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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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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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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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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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日有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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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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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1.2%÷365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365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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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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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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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和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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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媒介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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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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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又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为投资重

点。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业绩优良并能稳定增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具有较大成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

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

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

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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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七)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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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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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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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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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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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

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

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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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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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

国证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

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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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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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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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指定媒介或

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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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

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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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

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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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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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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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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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

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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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日的赎回款与T+3日申购款进行

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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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责任。

(八)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

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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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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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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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帐和对帐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切实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错账的

原因,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册为准。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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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编制。需要对外公布的报表,应在相互核

对一致的基础上,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年中报表的编制,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20日内完成;年终报表的编制,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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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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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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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8-18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7-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丰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7-0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6-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6-15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6-0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5-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5-0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4-29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4-15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03-2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023-03-16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 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