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尊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5月10日起为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4年5月10日起,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1422)。本次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设置A类、C类、F类、D类四类基金份额。A类、C类、F类、D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C类、F类、D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F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费率 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0.4%
0% 0%
M<100 万 0.4%
100 万 ≤M <500
万 0.2% 100 万 ≤M <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M≥500 万
按 笔 收
取 ,1000 元/笔
持有期限(Y) 费率 持 有 期 限
(Y) 费率 持 有 期 限
(Y) 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赎回费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25% 7 天 ≤Y <30
天 0.125% 7 天 ≤Y <30
天 0.125%
Y≥7 天 0%
Y≥30 天 0% Y≥30 天 0% Y≥30 天 0%
销 售 服 务
费 - 0.45% 0.25% -
首 次 申 购
起点金额 1 元 100 元 1000 万元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 1 元
最 低 赎 回
份额 0.01 份
基 金 账 户
最低余额 0.01 份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05%
其中:M为申购金额、Y为持有期限。
(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更新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因增加新的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尊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工银瑞信尊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用、赎 回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同的类别。
43、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且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4、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不收 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且 按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4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类
别
45、F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且 按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份 额类别 :指本 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用、赎 回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 不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43、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 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 不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4、D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 人申购 时收取 申购 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5、C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认购/申购时 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按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4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F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申购 时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 且 按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 购/申 购费用 、赎 回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 认购/申 购时 收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赎回时 收取赎 回
费 用, 且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 在投资 人认 购/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申购 费用、赎 回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且 按 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45%年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按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F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和 F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和 F 类基金 份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赎回时 收取赎
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不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 销
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 D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人 认 购/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且 按
本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5%年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按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F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D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 份额和
F 类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基金 代码 。 由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D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和 F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 值并单 独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分 为 A 类、C 类 和 F 类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支付 申购 费用,申 购 C 类
和 F 类基 金份额 不支付 申购 费用,而 是从该 类别 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 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 A 类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 额分 为 A 类、D 类 、C 类和 F 类 基金 份
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 费用 , 而是从 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和 D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 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 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 A 类或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或 D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 国
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国 务 院 、国 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 份
额 、F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分 别 为 0.45%
和 0.2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付 给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F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分别为 0.45%和 0.2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 日内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 2 个工作 日内支 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F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但费 率不 尽相同 ,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所 不同 ,具体收
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 益分配 后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F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售服 务费 但费 率 不 尽 相 同 ,
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具
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 太平 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 国
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国 务 院 、国 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办 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提 供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 箱
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国家外 汇管理 局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 国
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办理 票据 贴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F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但费率不尽相同,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不 同,具体
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F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但 费率 不尽相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具
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
额、F 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分 别 为 0.45%
和 0.2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 人代付 给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D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F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
分别为 0.45%和 0.2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